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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复审,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罚!

发布时间:2025/8/8 182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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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别让“未复审”成为安全堤坝上致命蚁穴!

(一)案情

2025年2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潘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后经核查,潘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应复审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属于无证作业范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潘某进行焊接作业。

(二)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钢结构有限公司罚款12800元。

(三)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方可再次从事特种操作相关作业。过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潘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因未按期复审而失效,但所在公司仍安排其上岗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罚款!

(一)案情

2024年10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科技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车间10号、8号、7号中频炉(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装置失效,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第十四条,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000元。

(三)专家评析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机械企业的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四条规定:“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2车间10号、8号、7号中频炉(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装置失效,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三:安全协议内容要合法!

(一)案情

2023年4月,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石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石料公司与承包单位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安全投入保障进行约定,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安全管理协议中补充安全投入保障的内容。

(二)处理结果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结合该省《安全生产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罚款2000元。

(三)专家评析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石料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缺少安全投入保障的内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张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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