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急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的要求是否适应于建设行业
咨询: 目前应急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都颁发特种作业证,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是否适应建设工程?如,焊接作业在建设部没有明确纳入特种作业范围,那么建设工地是否需要持有应急管理部颁发的焊接特种作业证?又如,钢结构施工属于高空作业,建设行业没有相关规定,是否需要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的登高作业证?
回复: 您好!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对于建筑行业中确实属于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例如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电工、焊工证可以用在建筑领域吗?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近期有2个问题关注较多:
1.在一个房建项目上,工人的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是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质检部门发的,可以在项目上使用吗?
2.项目上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有应急管理部门发的、有住建部门发的、有质检局发的,在房建、公路、水利项目上都可以使用吗?
一、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
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含义,明确了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目录包括高处作业等11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可以看出,应急管理部的这个规定适用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但是后面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其它行业里已经对特种作业人员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了,那就不必遵循应急管理部的这个规定,应该遵守相关行业的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规定。目前住建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有专门明确管理规定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但是,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三、四、五条来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的7大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在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行业。
也就是说,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有其它部门(应急管理部、质检局)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原则上不能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
来源:黄山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