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器材设备管理、日常安全管理、内务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附则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严格责任和工作体系。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二级学院正职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副院长(主任)任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器材设备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器材设备和相关教学用具由各学院专人负责管理和定期检查,每学期全面检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第六条 实验室器材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设备负有全面责任,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转移或调换实训器材。专管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办理清查、移交手续。
第七条 实验室专管人员要经常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确保完好可用。器材设备或教学用具寿命周期已到,无利用价值时,应及时按有关程序报废、交回。
第八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的器材(如钢琴),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做好使用、维修记录,制定专门相关管理条例,以确保器材设备的完整性,充分发挥设备资源的作用。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器材设备损坏或丢失,应负赔偿责任:
1. 不遵守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或丢失。
2. 未经部门领导许可擅自使用或任意拆卸器材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
3. 擅自将器材设备私自挪作它用,造成损失或损坏。
第三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人。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的负责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工作,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大型器材室(如钢琴实验室)要重点防护,安全措施要到位。室内电设备和管线设施必须按要求装配,不准乱接、乱拉,随意拆装、改线,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教师与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该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请有关部门定期检修,保证消防器材完好,以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四条 管理和使用人均需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二人以上进行,实验实训前必须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指导教师不得擅离现场,严禁非实验实训人员操作。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乱接电线以及堆放杂物。每天实训结束后,必须关好门窗、电源等。遇到节假日,要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打扫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员要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平时实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做好本实验室的防潮、防冻、防腐工作,防止跑、冒、滴、漏情况发生。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排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尽早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实验室的日常使用工作情况,建立实验室设备的使用、保养、故障维修的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如切断电源、灭火等),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实验室主任、院分管领导如实报告情况。对违反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违规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火灾、被盗或其他重大损失的,以及隐情不报,造成重大损失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个人应负责任。
第四章 内务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所有具备有效物理空间的实验室房间均需纳入实验室安全管理范畴。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一) 节假日须在开放时间内进入实验室,其他时间不得擅自入内。
(二)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 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他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 各二级学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二级学院必须保留备用钥匙,由二级学院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以及用电炊壶烧水,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七)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院系、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制的落实、操作规程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及时向所在院系、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隐瞒不报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事故所在二级学院应写出书面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2年6月15日